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涉及医疗纠纷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f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f三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