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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负责人李静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财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家文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德财付家文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吉志被上诉人付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刘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家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广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广尧前方北边的刘德财撞倒造成王广尧和刘德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德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湖州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2008年10月7日刘德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刘德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付家文支付给刘德财医药费等543425元王广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广尧刘德财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2009年4月13日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付家文驾驶的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朱海军付家文是朱海军雇请的驾驶员且该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中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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