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接受、更符合我国税制传统,因而立法最终确立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规定的却是“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范围: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与军费的筹集和战争的发生密切相关。由英国首相皮特Pitt于1789年创设的“三部合成捐”,并于1799年改为“所得税”。战争结束后,所得税几经废立,直到1874年时,才成为英国的一个经常性税种。在美国,同样是为了满足南北战争对军费的需要,国会于1862年开征所得税,其后亦历经多次废立的波折,直到1913年,才通过美国的第一部联邦所得税法,使所得税的地位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缺乏产生所得税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得税制度的确立较晚。清末时曾有人提议制定所得税法但未付诸实行。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所得税条例》,但未能施行。直到1936年,中华民国政府颁行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才首次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企业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最早对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的法规,征收对象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国有企业当时称为国营企业。1958年,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不复存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亦基本消失。因此,1958年,工商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企业所得税称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当时规定,除了国有企业外,凡是国内从事工商业等经营活动,有利润所得的经济单位和个
f人都要缴纳工商所得税,但实际上主要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20多年里,国家对国有企业一直实行“统收统支”的制度,即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统一上交,不征收所得税,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由国家统一拨付,发生的亏损由财政弥补。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国务院先后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由企业自主支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初步固定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1985年4月11日,为了适应集体企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