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
f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情节显著轻微的;(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第四章追究程序
f第十五条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镇纪检部门决定。第十六条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镇纪检工作分管领导。第十七条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镇纪检部门负责查处。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镇党委决定。第十九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镇党委申请复核;镇党委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追究种类第二十一条追究种类:(一)责令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调离执法岗位;
f(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