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为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法纪,提高执法质量,制定本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一、适用范围本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二、应追究的执法过错1、因程序违法产生执法过错的;2、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产生执法过错的;3、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产生执法过错的;4、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产生执法过错的。三、执法过错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主观故意违法或因重大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经审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予以赔偿,个人按规定承担行政追偿责任。2、对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处罚的,执法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3、对行政诉讼败诉的执法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