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体为婚姻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第三者究竟应不应该赔偿责任呢?一是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那么作为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人主张责任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从社会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了法律惩罚功能,对受害方进行了补偿和抚慰,伸张了社会正义。因此,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确定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该增加。不应该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条。应该添加一条:其他重大侵害行为。这样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对个案的正确处理,从而,更好保护离婚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贯彻实施。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是证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要获得证据是相当困难的。为了收集证据,甚至不惜
f违法、侵权,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导致社会不安定。因次建议规定派出所,村委会能够在受害方请求的情况下,给予帮助,出具证明,以解决因获取证据而引发的“捉奸”、拍裸照等违法行为的泛滥。综合上述内容,笔者以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应该就离婚赔偿等内容做出更加具体,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第三者这一特殊的群体,要尽快填补法律的漏洞,给他们以必要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安定,实现社会的稳定。
参考资料:李瑜青《婚姻家庭继承法诉讼》、郑小川《最新婚姻法解析与适用》、黄松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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