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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借款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
f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社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三条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根据本合同发放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四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五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偿通知后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2、保证人保证不因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的改变或主管部门的任何指令等任何原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接受债权人的检查与监督。
3、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更换保证人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4、即使本合同项下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被确认为无效的,保证人仍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f5、保证人不得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发放借款。由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串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六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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