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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f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
f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
第三章任期职数
第八条实行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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