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实施。中期评估主要根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检查项目阶段目标实现情况,并预测和评价该项目完成的可能性和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拨付下一阶段经费的依据。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
作调整。如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同时取
f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一)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验收与归档第二十八条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
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由计划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以及验收必需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送计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计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管理部门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取
得科技成果,如需鉴定的,按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f项目通过成果鉴定的,可以视为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二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正
式验收文件发放《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公布验收结果,进行信誉评价并录入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组织、主持项目验收的部门或机构,应遵
守有关验收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对于涉密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保密规
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经费管理
市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可以根据项目情况
采取无偿资助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