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第三十七条计划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
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
费,并检查、监督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如项目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则暂缓拨付下一批或下年度经费。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定
f期上报本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第四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任务
书,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计划项目统计
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
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计划管理部门对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领域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数据督促工作。第四十二条所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按时
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的统计调查任务、提供真实统计资料,并按要求提交,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第四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
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投入、取得的科技成果等各类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事项。第四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统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科技统计数据由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附
则
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在项目的评
估或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
f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载入信息系统。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
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市科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第四十七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利
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武汉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
或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计划
管理
办法
通知2007年7月4日印发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