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带管理法》(1972年)、《濒危物种法》(1973年)、《饮用水安全法》(1973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76年)、《国家森林管理法》(1976年)、《资源保护与恢复法》(1976年)、《清洁水法》(1977年)和《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1977年)等。上述一部分法律是1970年以前通过的,但在1970年以后作了重大修改。到70年代末,美国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体系。
与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程近似,20世纪60年代末,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也才真正出现。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行动计划和关于机构与资金的决议。大会宣言和行动计划对以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设立的联合国环境署成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直接推动者和协调者。国际环境法同国内法一样,先是从一些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人手的,首先制定了有关海洋、淡水、空气和野生生物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以后又进一步制定了有关化学产品、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法律文件。10年来,近把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考虑,并把重点放在对全球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从近几十年来的情况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领域发展最快的一个分支。目前,涉及全球或各地区的比较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已达200多项,其中我国已经缔结或者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有50多项。
3、现代西方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本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公害”泛滥的事实恰好说明了市场经济中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为此,各国政府不断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各种行政干预措施和其他经济、技术措施,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施加限制。政府对有害环境的市场行为的管制,成为西方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特征。从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来看,一般包括规划、污染控制、自然和资源保护、经济优惠、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内容来看,一般都形成了以政府直接控制为主,以市场手段为辅,倡导企业和公众自觉行动的一种混合形态的环境法律规定。
(1)“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
这种途径主要是以制定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环境标准,强制予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目前这是大多数国家有关污染控制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f命令-控制的法律规定的基本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