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要求获得健康生存权的强大压力下,1970年日本召开了第64届临时国会,历时1个多月,专门讨论公害问题,所以被称为“公害国会”。会上就公害的犯罪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删去了“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这次国会还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防治法》、《道路交通法》、《毒品和剧毒品管理法》和《自然公园法》,新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和海上灾害防治法》、《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法》、《公害纠纷处理法》、《防治公害事业费企业主负担法》、《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等,一次国会会议就制定和修改了有关公害的14个法律,开创了世界环境法制史上的奇迹。继“公害国会”之后,1971年日本又制定了《自然环境保护法》、《恶臭防治法》《公害防治事业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施法》和《环境厅设置法》等重要法律,形成了一个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本法的相当完备的环境法体系。由于建立了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加上严格的管理,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日本就完全改变了“公害列岛”的局面。
1952年的烟雾事件促使英国于1956年制定了《空气净化法》,并于1968年进行了修订。这项法令允许政府当局在伦敦和其他城市划定烟雾控制区,在烟雾控制区内只允许使用无烟燃料,对改造家用取暖设备使用无烟燃料的家庭给予经济资助。70年代,由于在城市和工厂使用含硫量高达35%的燃料油,工业和生活减排的二氧化硫被抵消了。鉴于此,伦敦市通过立法将其行政区和市中心商业区内燃料油的硫含量限制在1%以内。后来1974年的《英国污染控制法》将伦敦市的这一政策吸收了进去,在全国执行。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环境保护运动也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环境立法。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律,旨在要求联邦政府机构进行决策时对其环境影响要予以充分的考虑,创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美国和国际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随后的整个70年代,是美国环境立法最集中的10年。仅1970年一年,国会就通过了《环境质量改进法》、《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清洁空气法》等多项环境法律,同年尼克松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局,大大强化了联邦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改变了以前主要是各州主导环境管理事务的局面。此后数年中,国会又陆续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环境方面的法律,比较
f重要的有《联邦水污染防治法》(1972年)、《噪声控制法》(1972年)、《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