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11、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六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可设1至2
名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连
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应由监事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f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
f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
个会计年度。第三十二条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
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