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外合资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
公司、
公司……与
国(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营企业名称为: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
第二条本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如投资方为自然人需提交包括姓名、国籍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f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种)。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种)。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方式出资。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方式出资。
(含币种),占注册资本的,以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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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方委派名,方委派名,方委派名(由合营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