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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4、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5、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三.决策程序(一)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支委会、行政会、相关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经行政会讨论或支委会酝酿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室提前12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二)会议表决校务会成员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必
f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扩大会议,并作好记录。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校务会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在讨论本人与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三)决策执行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凡前次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校务会认为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若未获上级领导部门批
f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讨论,重新作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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