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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院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为:(一)事关医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二)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三)本院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五)重大经济开支、大额现金支付,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运用项目;(六)涉及职工权益和重大投资项目(如住房、分配、福利、奖惩、基层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f(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执行。
(一)前期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按照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严格提议程序。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
f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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