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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称之为政府法制顾问机构,有的则称之为“顾问室”(贵州、广西等)、“顾问团”(深圳、四川等)、“顾问委员会”(山东、江苏等)、“顾问组”(浙江等)等。有些地方明确设立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筹和领导法律顾问工作。首席法律顾问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广东、宁夏、浙江等都明确作出这一规定。2、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各地基本上都直接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般包括:
(1)参与重大决策、立法项目、重大民事、经济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3)参与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审查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件;(4)指导和协助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5)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论证等等。
f有些地方(广东、宁夏等)明确了必须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情形,包括: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3、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各地基本上都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参与重要会议、调查研究有关事项、查阅政府信息资料、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等。也有少数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应邀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承担的义务也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在任职期间,专职法律顾问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兼职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规定等等。
4、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大部分地方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都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没有采用统一的条款,内容大致包括:应邀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加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参与领导接访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或者参加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的委托服务;必要时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5、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管理
f大部分地方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但规定具体数额的较少。大部分地方规定,体制外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法律顾问的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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