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引进“外援”。到民国初年,中央政府的外国顾问已经开始呈现出系统化的趋势。最早招聘的外国法律方面专家是在1906年,一批陆续来到北京作为当时中央政府法律顾问的日本法学家,其任务是帮助修律大臣沈家本编制现代法典。民国以后,多名外国专家先后受聘为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继续从事法律编撰工作。直到1946年庞德来华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最后一位法律顾问。
f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根据苏联的经验,在1955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在机关、企业要建立法律顾问室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法制局起草《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陆续着手建立顾问机构。一般认为这标志着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
从政府层面看,天津、北京、辽宁等地方政府率先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聘请法律顾问。天津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始于1981年,北京市政府于1983年7月成立的“专家顾问团”不仅包括法律顾问,还涉及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专家顾问。辽宁省政府于1987年成立了法律顾问组,吉林省政府于1999年成立法律顾问团,同年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了相关工作规则。之后,不少省市纷纷成立法律顾问团(组),为省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二)当前各省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情况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特别是2012年11月十八大召开之后,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开始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大部分省市陆续以规范性文件建立或者修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其中,《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更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预计其他省市也将陆续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立相应制度。目前未收集到国家部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信息。
调研发现,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如下:1、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范围各地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将政府法律顾问限定为体制外专家学者、律师,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法律顾问制度较早建立,目前尚未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的省
f市,另一种是将政府法律顾问界定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学者参加。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建立或者修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省份,如上海、四川、广东、宁夏等,大多采用这种模式。有些省市还区分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把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制机构人员称之为专职法律顾问,把体制外的称之为兼职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顾问机构的名称,各地有不同表述,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