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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上海市工商局引言
徐敏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得到国务院及部门、各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是什么?应该如何定位?具体职责是什么?如何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与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中国法治建设本土化要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承担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建立符合自身职能特点、组织架构的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这些问题不梳理清楚,各级政府以及包括工商在内的政府部门恐怕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精神,普遍建立起真正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目标、满足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于此,我们以相关问题为导向,启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的课题。
本课题主要包括以下逻辑结构:1、国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实践。考察国内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变化情况,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各地方政府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上的普遍实践和创新情况。
f2、境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通过网络查找和文献研究方法,对境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梳理,主要选取了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香港地区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
3、结合国内外现有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制机构人员、公职律师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定位。
4、在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主体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梳理研究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5、在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主体和职责范围的基础上,梳理研究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制度。
6、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强调建立工商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就工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与实践(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在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兴办洋务和抚驭外夷,开始从英法等西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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