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方案等重大事宜;196审议企业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197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198审议批准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199决议当季财务、人事、行政、业务事项及企业财务预决算及利
f润分配方案。
1910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自主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月时间,由提议合伙人
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遇有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
限制。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
决定的事项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
如未能协商一致,则不得执行该点决议内容,如有合伙人坚持执行的,坚
持执行的合伙人对该项决议造成企业的损失应承担不低于90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
决定的事项(如购置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
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协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方为
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企业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委会负责制,执委会设企业生产主管一人、企业对外主管一人、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f第二十七条执委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271按月将企业生产进料、出货人员调配、工资调整等事项及职务执行情况汇总后向各合伙人报告;272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273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274需帐列的财务收支凭证需合伙人共同签章方为有效;275制定当月收支报表,合伙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确认;276拟定企业报销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报合伙人会议审批。
第二节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
第二十八条执委会设企业生产主管一人,企业对外主管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主管权限范围291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企业的各项生产、管理工作;292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293重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