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按投资比例承担。企业和已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条对企业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企业先行承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f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十二条合伙人原则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提出退伙,对提出退伙的股东按扣除当年分红处理。
第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企业有权强制其退伙
131私自接受客户委托并取得不当利益;132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133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造成企业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134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决定;135对企业的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第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的权益处理141合伙人退伙时,退伙合伙人不得对企业的其他财产主张权益,且其对企业负有的债务或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142如果按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约定,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客户未结的应收业务款项,则该款项的追偿权由企业享有,退伙人有义务协助企业足额追偿。14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履行本条上述各款有关义务后,企业应将合伙人会议确定的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145退伙时,对企业净资产数额有争议的,双方可通过事先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费用由退伙股东承担。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十五条合伙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失职及其他致使企业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通过,免除
f其合伙人的资格,并视其过错的性质、情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六条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企业收入分配权
(该收入不仅限于现有收入)。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再申请加人合伙人。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七条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禁止对外转让、担保。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本协议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在企业中应当分得的份额,但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企业下列职权191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企业章程;192讨论修改企业发展纲领、拟订并决议企业基本规章制度;;193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194选举决定企业生产主管、企业对外主管、执委会委员;195拟订并决议企业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