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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个)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1500
15
20
25
表5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25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耐火
防火间距(m)


一、二级
名称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150
12
甲、乙类
51200
15
液体
2011000
20
10015000
25
丙类液
5250
12

2511000
15
表6
三级
四级
15
20
20
25
25
30
30
40
15
20
20
25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13页共82页
f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
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
类别单罐容量(m3)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间距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浮顶卧式储罐储罐
甲、乙类
≤10001000
075D06D
05D
04D
04不小D于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08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14页共82页
f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m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
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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