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
(个)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500
12
15
20
>1500
15
20
25
表5
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2530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耐火
防火间距(m)
等
级
一、二级
名称一个罐区或堆场
的总储量(m3)
150
12
甲、乙类
51200
15
液体
2011000
20
10015000
25
丙类液
5250
12
体
2511000
15
表6
三级
四级
15
20
20
25
25
30
30
40
15
20
20
25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13页共82页
f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
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液体
类别单罐容量(m3)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间距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浮顶卧式储罐储罐
甲、乙类
≤10001000
075D06D
05D
04D
04不小D于
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08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14页共82页
f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
m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
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