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了。2当大多数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又不大于4500平方米,而有一层或少数几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平方米,消防电梯数量又该如何确定是设置2台还是3台3当绝大多数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4500平方米,而仅有一层或少数几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500平方米,消防电梯又该设置多少台上述后两种情况同样在新《高规》条文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主要是由于新《高规》条文中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这个提法不够确切,致使只要高层建筑中任何一层的建筑面积不符合该规定值,直接影响到消防电就梯的设置数量,设计人员也就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另外,新《高规》中规定的高层建筑消防电梯最多设置3台也是不太合
f理的。比如,一幢特大型建筑,用裙房将多个高层建筑连为一体例如,5、有6个高层,此时总共设置3台消防电梯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从《高规》条文说明中可知,消防电梯数量的确定是以满足火灾扑救需要和节约投资为前提的。因此,消防电梯数量的多少,应在满足灭火救人需要的前提下,尽量使其数量最少。目前,由于国内尚无这方面的实际经验,《高规》中的有关条文主要是参考日本有关规定来制定的。日本有关规范对消防电梯设置数量规定为:高度超过31米最大一层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场合,设1台;超过1500平方米时,每增加3000平方米增设1台。”从上述日本规范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老《高规》中的有关内容是与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一个是按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来决定,另一个是按31米以上最大一层的建筑面积来决定。这里需指出,高层建筑一般由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组成。非主体部分又包括与之相连的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附属建筑即裙房以及大于24米的非主体部分。由于裙房是属于低层建筑的范畴,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和火灾扑救与低层建筑基本相同,因此这部分可以不考虑设置消防电梯,但大于24米的非主体部分则不属于这个范畴。应设置消防电梯。老《高规》中忽略的就是这大于24米的非主体部分。对于每层建筑面积完全相同的高层建筑,其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按《高规》来确定不会产生任何异议,问题是除此之外的高层建筑,按新《高规》来确定消防电梯数量,往往就会产生异议,出现偏多或偏少的情况。因此,新《高规》中的相应条文,有必要加以完善。综上所述,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笔者的观点是:1除裙房外,最大楼层建筑面积不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