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层建筑中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探讨
作者:贺海涛时间:2002年1月14日1654
[摘要]本文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有关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规定提出不同的看法。[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电梯建筑面积高层建筑的竖向高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员若通过楼梯到达着火层,会因体力不足和运送器材困难而贻误战机,影响扑救火灾及抢救伤员。因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高层建筑的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不仅本身有许多具体的特性及要求,而且它对建筑、电气、暖通以及给排水等专业也有许多相关的要求。它的综合造价远远高于普通电梯,因此一幢建筑物中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多少,既要考虑保证消防的需要,也要考虑其本身的造价。本文拟就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作一探讨。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新《高规》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以下简称老《高规》中的规定有所不同。老《高规》中规定:“设消防电梯的建筑物,其高层主体部分最大楼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超过1500平方米但不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超过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消防电梯宜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新《高规》中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一台;2当大于1500平方米但
f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3当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3台。……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对照新、老《高规》对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新《高规》对老《高规》中相应条文的修改,是有其一定理由的。因为老《高规》中对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规定只考虑了高层建筑中主体部分的面积,而忽略了高层建筑中非主体部分的面积。这是其不足之处。但是新《高规》修改后的条文也不是很完善的,仍然存在不合理和不明确的地方:1新《高规》中规定,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方米时,应设1台消防电梯。那么我们要问:当其中有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时,消防电梯应设几台按上文的意思推断,应该设置2台消防电梯。但这又与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但不大于4500平方米时,应设2台的规定不符。这就让设计人员和监审人员无章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