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第十七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f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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