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4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九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f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