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
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f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第七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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