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
f(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物权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1物的归属;2物的利用;3物的担保。债权是请求权(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债权总则第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