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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培训讲师集中授课的形式,给员工进行相关知识传授的培训。第九条外派培训公司的外派培训是指由公司或部门外派员工到各地交流、考察、学习,主要包括国内短、中期培训。第十条员工自我学习培训员工自我学习培训是指员工在工作之余通过网络、书籍等方式学习,实现自我提升。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员工需要在公司图书室借阅书籍的,办理借阅手续后,即可借阅。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将员工培训类别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职位晋升培训、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员工素养提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等。
第四章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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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加强计划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员工职业发展需求,于每年1月制定当年的培训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加强培训管理。各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员工的岗位培训及考试、考核工作,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核)情况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严格推行职(执)业准入、持证上岗制度,对国家严格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执业。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制度。经批准参加专项培训的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并履行相应义务:
1脱产培训时间已达三个月的,员工应为公司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每超出3个月,最短服务期增加一年,上级或特殊情况下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达人民币10000元的,员工应为公司新增加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培训费用每增加人民币10000元,最短服务期递增一年。
专项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某一特殊技能所给予的有付费凭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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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约定的服务期限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员工本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约定在服务期内离职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数额按培训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培训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员工外出培训后如需考试、颁发证书的,返回公司后,须将考试(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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