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2.试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
f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我国法采取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交付为要件,但不不登记或交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依此原则,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对善意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具有完全的效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这是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第二章
第一题单选1.甲帮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经查,该银元不知为何人所埋。为银元的归属,甲、乙两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该银元应当归(C)。A.甲所有B.乙所有C.国家所有D.甲、乙共有2.下列财产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是(D)。A.汽车B.电视机C.房屋D.地下矿藏3.甲将自己的病重的耕牛弃之郊外,被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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