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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
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元?为什么?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
为什么?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
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
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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