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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4.简要说明物权的优先效力。答: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第六题论述题1.试述物权法定原则。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当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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