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5千元)的由财务总监或董事审批;
¥1万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代表总经理办公会签字,报董事会备案。
¥1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决议审批,所有董事都应在审批决议上签字,董事对投资项目有异议可特别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上。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决策要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通知实施。
根据《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要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通知实施。
本公司会计部和资金计划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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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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