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第二十条经支队正式批准聘用的协管员,团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可以直接转入所在大队团支部、党支部。第二十一条聘用期满前三个月的协管员,可以向所在工会递交入会申请书,经组织批准,即可成为支队工会正式会员。第二十二条聘用期满一年,年龄在1828岁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团组织表达了入团意愿的,按照程序,可发展为共青团员。第二十三条聘用期满二年,工作表现较好的协管员,本人志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表达了入党意愿的,按照程序,可选送到属地党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所在党支部即可列入发展对象。第二十四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f(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四)在工作中有开拓性、创造性或者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应用中成效显著的;(五)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六)发现公路险情及时报告,并能采取应急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九)为进一步调动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大队每年按年末协管员总数评选10的优秀路政协管员,由支队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二十五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路政法规以及支队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二)拒不服从、对抗上级的决议呀命令,不服从管理
f的;(三)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敲诈勒索、以权谋
私、依法受贿、巧立名目、乱收滥罚、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侵占国家或集体财物者;
(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路政人员声誉的;
(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协管员有前款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违纪行为情节轻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