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路政管理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路政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管理,保障路政协管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路政管理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路政管理协管员的科学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支队路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路政管理协管员是指在路政管理机构中从事协助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交通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各大队应经常对协管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协管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协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条各大队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使协管员的管理做到规范、有序。
第二章录用第五条录用协管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
f优的原则,在核定的名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以及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协管人员的录用渠道,为便于单位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原则上由各大队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按照协管员录用条件进行招聘。使用路政协管员未经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所产生的一切劳资纠纷由各大队自行承担。
第六条各大队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必需经大队会议讨论研究,填报《路政协管员聘用审批表》,上报支队审批,经支队审批同意,才能聘用。因临时性工作聘用的人员,当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协管员,应及时报支队政工科审核备案。
第七条协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人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五)具有规定(高中以上)的学历、年龄要求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退伍军人可优先并适当放宽条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者可优先聘用);(六)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各大队与协管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
f同。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协管员依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需重新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并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