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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笔者自己有次乘出租车听司机师傅述说亲身经历的时候也了解到一些,该司机属无证经营,经常因此而被罚款,罚款数额因“要票”和“不要票”而相差甚远,“要票”就多罚,“不要票”就少罚。还有报道指出,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减少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由此可见,“议价”罚款现象泛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完善问题亟待解决,这不仅是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当场处罚程序进行修改,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应有所提高,笔者建议可以对进行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相比于一般执法人员更为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两年以上执法经验,财产状况无不良记录,由所在单位推选,通过资格审查的才可行使依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权利。结语本文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分析,提出简易程序中存在的几大问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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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执法还是两人执法的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本文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认为一人执法是合乎法律目的的。关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能省,简易程序若出现程序违法,应适用一般程序中所规定的未履行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而使行政处罚不成立。关于简易程序如何能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借鉴奥地利行政罚法和我国诉讼程序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制定行政相对人的异议制度,对当事人有异议且经人民法院同意的简易程序所进行的处罚,可以依照一般程序进行。综上,由于行政违法案件数量繁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占有很大比重,简易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在某种意义上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能够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效率,节约执法资源,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立法层面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全面的研究,对其不完善的地方给予修改补充,提出适当可行的建议,让其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优越性,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这是对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对法律本身存在价值的追求。语言的表述是有限的,简易程序由于其规定相对简单,容易使当事人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漏洞,所以找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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