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3、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项目拟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同时编制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所编制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需通过听证和专家论证后才能通过用地预审。(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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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2、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保、殡葬等特殊原因,项目用地选址有特殊要求,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