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的,通过预审并批复。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建设用地单位应尽早持项目的前期工作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项目拟用地情况,特别是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如经查询项目拟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项目是否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条件,如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另外选址;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并提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尽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举行听证和论证。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且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100公顷、面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35公顷的,用地单位还需提供《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专题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设计过程中采取的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措施。四、用地预审批复的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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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