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3、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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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并在使用中密切观察。5、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6、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号)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附件)的要求,认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