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征收土地的主体的惟一性,即只能是国家,具体办理的机构是各土地局,有权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2征收土地对象的限定性,即只能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征收土地的内容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因而国有土地不存在征收的问题。3征收土地权属流向的单一性,即征收土地只能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不存在国有土地征为集体土地的情形。4征收土地补偿方式的法定性,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而言,标准如下;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当然,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容中明确提出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项制度非常好,但关键还是如何操作以及如何落实的问题。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江苏拆迁律师原江【httpwwwjscailawcommlist14025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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