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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探析
从《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谈起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顾支农
引言问题的提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压倒性的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该法案第二十条规定,和宪法修正之前的条款相比,只增加了九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现在看来,正是这9个字,不仅为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提供了宪法层次上的法律保障,也为中国现行土地制度开启了全局性改革之门。随着该修正案条款的出台,政府通过完善土地市场制度以及集中治理整顿活动,近年来一些地方视土地为“投必将在根本上有力遏制“第三次圈地运动”众所周知,。资”,大肆征用农民土地,开发工业园区和房地产项目,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影响了国家粮食安全,侵犯了国家土地权益,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圈地运动的急刹车,已经刻不容缓。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委,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同时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最为典型的,有如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一案,对违法占用土地6451亩,尽可能恢复原状,对相关违规失职的8名政府和银行的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指出,圈地运动存在的滥征耕地和随意降低农民补偿的实际状况,反映了我国征地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有必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来完善监督制度,尽快修改相关征地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务院已着手准备《土地管理法》修正和《征收法》立法调研和草案制订。限于篇幅,本文略谈以下几个问题,也是我国征地政策法规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明确土地征收的基本含义,以解决现行法律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混为一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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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代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第一次“圈地运动”开始于1987年,在19921993年达到高峰;第二次“圈地运动”开始于1998年;第三次“圈地运动”开始于2002年下半年,是圈地势头最为凶猛的一次。参见刘正山:沦陷与拯救《中国土地》2004年3期,P45,北京,中国国土资源报社,2004年1
f局面。(二)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以改变目前《土地管理法》存在模糊界限的局面。同时,扩大非公业利益目的土地开发的市场化运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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