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超出药品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二条乙方的院内制剂经相关部门批准和核定价格后,可申请进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乙方内部使用,其费用甲方按规定予以支付。第二十三条乙方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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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治原则,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合理用药。
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根据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对部分患慢性病、老年病的参保人员或遇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5日用量,应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当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所作检查应保存电子版原件至少两年。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应达到75以上。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统筹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及其说明等规定进行收费。未经卫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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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收费。乙方经卫生计生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收费项目,应当凭批准
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申请,未经同意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遵循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和价格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进价的15,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临床“套餐式”检验作为常规检验;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参保人员的结算信息、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向甲方申报。
第三十条甲方应当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