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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甲方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甲方可予以拒付。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申报并经审核通过的医疗费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90,剩余的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支付。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被甲方拒付的医疗费用,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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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当及时作相应财务处理。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条款及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
等,对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质保金返还挂钩。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因医疗事故及治疗其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乙方应当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将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甲方备案。甲方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乙方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当按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乙方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不具备医保定点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申报结算范围。第三十七条双方应当遵守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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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乙方确保向甲方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按甲方要求规范填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第三十八条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到参保人员就医的,须及时通知对方且启动应急预案。在故障排除前,乙方应当实行手工结算,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结算。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
(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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