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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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就医管理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病历本是参保人员就医的身份证明、结算凭证和乙方记录参保人员诊疗情况的载体。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记账收费、出入院和转院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就医建立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病历的诊疗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乙方应当做到上传信息一致,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化验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乙方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专用章。第十四条乙方制定门诊特殊病种临床指南,确定专门的科室及专职医生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病种(或治疗)医疗服务,并建立专门的档案,单独保管特病处方、病志,严格按照特病药品和诊疗目录合理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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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结算清单,建立自费项目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用由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本省制定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超出目录或标准范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第二十一条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