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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以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制作笔录行政程序的做出必须时依据听证笔录中论证明确的事实做出。听证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只有对设计重大利益的案件才可实行正式听证程序。
3、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一般要求组合程序。行政程序正当性中的组合程序。是介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最低要求于最高要求之间。对与行政行为来说行政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过于简单不足以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然而最高要求正式听证程序又过多的浪费了人力物力。这就又必要在保证最低程序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的额外程序从而形成不同的组合程序。以适应不同程度行政行为的需要。
f三、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构建
一避免偏私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中立要求行政主体排除利益的干扰居于中立的立场从而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决。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即是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的行政行为。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禁止在正式的听证程序中单方面的接触。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在正式听证程序中出现了单方面接触这种接触的内容必须被制作为听证记录的一部分并且行政官员可能因此受到制裁。
二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到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行政关系人有权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行为的结果发挥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行政参与的核心是公平听证原则。行政主体有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义务。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当事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行政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程序的运作过程是直接民主制度在行政法中的重要体现。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又称为行政的公开化。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使行政当事人知晓并有权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行政公开有两个方面的目的其一在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行政公开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建立行政沟通促进政府与公众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行政公开化的内容应当是多方位的行政权力的整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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