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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展的主流。
f二、行政法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随着行政程序立法以及其正当程序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社会观念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一些重要理论。
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工具主义不是通过独立的实体来存在。它只是证明和实现实体法的一种手段。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程序法的惟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效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效性”。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过程中起到工具性的作用。然而这样的理论却将行政程序当作绝对的工具。这与法制的人道主义精神相违背。比如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律程序与社会控制理论把行政法律程序看作只是形成社会秩序、达到社会控制的手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把行政法律程序看作只是保证法律运作过程“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工具。两人的理论就是程序工具主义的体现。
二行政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程序实现结果的有效性并非是评判法律程序价值的唯一标准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因素。法律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程序本位主义事实上就是一种程序正义或程序公正理论。20世纪以程序公正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本位主义原则逐渐被世界多数国家所公认为基本行政正当程序的理论标准。20世纪60年代程序正义的理论也开始大规模兴起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充分的探讨提出一系列的程序正义理论。
三程序主义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1、行政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告之被执行行政行为的一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事实及其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必须遵守“先调查取证后决定执行”的顺序进行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时必须给予被执行行政行为的一方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相对一方的意见。行政程序的最低要求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达到行政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
2、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最高要求正式听证程序。正式听证时指行政主体人员与当事人两方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必须公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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