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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的理念。然而美国则真正将“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宪法以及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体系化。通过立法确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在程序法中的核心地位。美国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英国正当程序的法律渊源
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为之”自然正义原则最早主要出现在英国的诉讼程序法上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司法领域。程序先于权利原则导致英国的法学家对程序法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各种命令形式的程序法上。这些程序希望达到一个目的“提出事实问题送交陪审团。”实际法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依赖于正当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按照公正的程序进行从而体现自然正义原则。
三美国正当程序的确立与发展
美国继承了英国的”自然正义“的理念。美国最初创设正当程序是为了杜绝使用特殊程序的特权阶级存在。正当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使用特殊程序施行专制行为。1791年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形成了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内战之后增加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及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将修正案第5条的效力范围扩大到州一级别的政府。自然正义原则在美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体现。行政正当程序条款在行政司法中得到确认以及实施。该条款也成为美国宪法中保障公民权利最重要、最明确的条款。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程序演变与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活动和行政法院三部分核心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大陆法系国家中奥地利于1926年制定了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该法第6条规定“行政法院应促使行政机关其做出行政处分时遵守程序之重要形式。”这条规定则明确的体现出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国内有著作将行政法翻译为“调查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大陆法系国家以行政正当程序用于弥补国内行政法的不足以成为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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