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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8日16时01分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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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9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
f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金平、龙湖、濠江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工作或者居住;(二)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但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五)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份根据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制定,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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