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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第五条:凡在商业街内进行经营、从事商品经营的,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各商户应当积极配合商业管理部工作,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肆意妄行,损害他人
f的利益。第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商业管理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
的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在商业街经营的商户,均应办理合法的入驻经营手续,与商业管理部签订
《委托管理协议》。所有商户在入驻后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进入商业街经营的商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以及其他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在商业街经营的商户应当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
规定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每个商户应保持自己门前干净整洁,商品摆放有序。
第十八条:在商业街内的商户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以假冒充真等不法
行为,商品应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听取消
费者对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商户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商业街经营的商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
者出具销售凭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二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文明经商,商户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
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三条:商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税金及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商户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买卖双方订立销售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销售合同双方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
活动。
第二十六条:订立销售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
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f第二十七条:销售合同中应包含产品数量、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等内容,在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时,以双方的销售合同为凭。
第二十八条: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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