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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鸡西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鸡西市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当达到室内地面水泥压光,厨房及卫生间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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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地面贴砖,卫生洁具齐全,厨房有洗菜盆、灶台,室内门窗及灯具等齐全。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工作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物价、人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保障办、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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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养、扶养、收养关系。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租
赁补贴。第九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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